起诉撤销判决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救济途径,属于原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满,认为有错误或违法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的诉讼行为。
起诉撤销判决书属于以下几种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发现确有错误,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认为有理由的,应当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对申诉认为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
起诉撤销判决书属于上述几种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相应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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