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征信系统的普及,个人借款记录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财务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有争议的裁判文书引发了人们对删除个人借款记录有效性的质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表现为限制高消费和禁止贷款等。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裁判文书生效,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裁判文书中载明的个人借款记录原则上应被视为真实有效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错误或虚假之处。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删除裁判文书中的借款记录:
借款已经履行完毕;
裁判文书有错误或虚假之处;
已申请破产或个人债务重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申请删除裁判文书中的借款记录,需要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依法审查申请和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如果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裁判文书删除个人借款记录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规定、裁判文书的效力、删除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载明的借款记录应被视为有效。当事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删除借款记录。法院会依法审查申请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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