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一种信用惩戒机制,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来说,如何及时解除失信状态,恢复正常经济活动至关重要。本文将对失信撤销条件最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解除冻结的具体指引。
失信撤销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意见》,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程序;
- 具有免予执行的情形。
解除冻结指引
1. 主动履行义务
失信人员最直接的解除冻结方式是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偿还欠款、执行判决等。履行完成后,可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履行证明,申请解除失信状态。
2. 达成和解协议
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也是解除失信状态的有效途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原执行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解除失信状态。
3. 法院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程序
当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标的已灭失或丧失执行力等情形时,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程序。失信人员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失信状态。
4. 存在免予执行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或者属于法律规定免予执行的情形,失信人员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免予执行。法院审查属实后,将解除其失信状态。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解除失信状态时,失信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履行证明、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等。失信人员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得有虚假履行、故意转移财产等不诚信行为,否则可能影响法院的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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