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开庭公告是指在开庭前取消或撤销之前已发布的开庭公告。有关删除开庭公告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双方申请和解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后,案件可以撤回或和解,并应当发布撤回起诉公告或者和解公告。原定的开庭公告应当予以删除。
当符合删除条件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或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原定的开庭时间前发布撤回起诉公告或和解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定的开庭时间前删除开庭公告。但若在开庭时间前已对案件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原告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当场宣告调解结果或准许撤回起诉,并予以公告。
开庭公告的删除一般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将删除公告粘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并通过公告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删除开庭公告后,原定的开庭时间不再生效,当事人无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未及时收到删除公告,仍按原定时间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开庭公告已删除,并耐心解释相关情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