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长短因情况而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义务,包括偿还全部债务、支付执行费用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在核实有关情况后,会及时将失信记录从名单中删除。
若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六个月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用,法院可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失信信息删除。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义务,但执行期限已届满,人民法院应自行将失信信息删除。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法院会定期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清理,对于已采取信用修复措施、无新违法行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失信被执行人,经审查后可主动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删除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失信信息仍然保留,直至复议结果出来。
上述因素可能会影响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了全部义务或满足其他条件后,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及时恢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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