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被环保部门处罚后,修复了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那么环保处罚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减轻?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处罚目的与修复行为
环保处罚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促使违法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被损害的环境。修复行为是企业在环保处罚后采取的主动措施,通过投入资金和技术,修复被损害的环境。
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74条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修复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修复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环保处罚,存在不同的理解。
司法实践
一种观点认为,修复行为是企业主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具有主动修复和积极履行的意义,因此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环保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修复行为是企业在环保处罚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环保处罚。环保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修复行为并不能消除违法行为的性质。
正确解读
正确的解读是,环保处罚修复后是否算环保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如果企业在环保处罚后主动、自觉地修复了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且修复效果良好,可以作为减轻环保处罚的酌情因素。
如果企业在环保处罚后迟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效果不达标,则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环保处罚。
环保处罚修复后的性质取决于修复行为的及时性、主动性以及修复效果。修复行为可以作为酌情减轻环保处罚的因素,但不能完全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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