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黑名单是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诚信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限制和影响。那么,如何撤销失信人员黑名单呢?
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债务人,在偿还原被执行人款项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经审查核实后,会出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生效判决。收到生效判决后,失信人员应及时将判决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原执行法院办理手续。生效判决一般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执行。
除了法院判决撤销外,行政机关也可以撤销失信人员名单。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
行政机关认定有误的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或执行和解协议的,或者经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自履行完毕之日起或者撤回执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原执行法院提出删除失信记录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审查并作出删除失信人记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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