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开庭公告的要求准时出庭。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出庭时,可以申请撤销开庭公告。
撤销开庭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案号、案由;
申请撤销开庭公告的原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申请撤销的日期;
申请人签名。
法院收到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法院会受理该申请:
申请人提供了合理的撤销理由,且证据充分;
撤销开庭公告不会对审判进程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开庭公告后,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开庭时间一般会比原定的开庭时间延长,具体延长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撤销的原因和证据的充分性;
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证据的收集难度;
法院的工作安排。
通常情况下,撤销开庭公告后,开庭时间会延长 1-3 个月。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开庭时间可能会延长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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