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执行费。
执行费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计算,分为5个档次:
标的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收取200元;
标的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范围内的,收取400元;
标的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含)范围内的,收取600元;
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范围内的,收取800元;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按照规定缴纳执行费。缴纳方式可以是:
通过银行转账;
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款;
在人民法院收款窗口缴纳现金。
执行费不予退还,即使执行请求被撤回或执行终结。
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执行费收取范围的费用,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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