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行政处罚法规)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行政处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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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口头警告、行政罚款,责令企业停业、关闭,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行政拘留。但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处罚标准。

《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附则七个章节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等。

4、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查。

6、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是什么?

1、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2、本条前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

多少金额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是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都属于较大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可以低于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可以低于一千元,或者可以给予警告。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较大金额的标准是超过1000元。对公民处罚超过1千元,对法人或组织处罚超过3万元。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是什么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是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都是属于较大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1、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2、本办法中的“区、县”“区县”均修改为“区”。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3、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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