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为的当事人。为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我国法律规定了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管理部门可以依下列情形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且已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在收到终结执行通知后未履行义务;
-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和解;
- 被执行人已死亡;
-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的两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无履行能力;
- 人民法院查明失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已依法免除履行义务。
已符合撤销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申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撤销通知书,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撤销信息。
对于已履行部分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撤销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全部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撤销条件严格。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才能申请撤销。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执行完毕证明书、终结执行通知书、已履行义务证明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部门撤销信息后,失信被执行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保留失信记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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