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是当事人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机关提出的撤销申请。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否则无效。
撤销申请的主体为被判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生效的判决: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原判决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撤销申请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出。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提出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撤销申请应向原判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判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否则,应当驳回申请。
撤销申请中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撤销申请书;
原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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