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影响不容小觑。近年来,司法部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的删除条件也备受关注。
失信被执行人是因欠债不还或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履行义务是删除记录的根本条件。履行义务包括:
偿还全部欠款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履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例如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等。
对于确有困难无法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履行义务达成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协议。
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须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在履行完毕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在某些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可以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其并非失信行为人或失信行为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例如,被执行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收到法律文书、存在误解或司法机关执行错误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确属上述情形,可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认为相关失信信息有误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决定。
异议程序适用于失信信息错误、重复记录或与失信人无关等情况。
除上述条件外,一些特定类型的失信被执行人还有特殊的删除条件,例如:
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须解除破产整顿、重整或清算状态;
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须对股票进行退市处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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