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信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影响着个人和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信用秩序,我国法律规定,对因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人)的人员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条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条件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根据《规定》,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因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纳入失信人的,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失信人与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执行终结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失信人自愿协商,达成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方式、期限等内容的协议。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应当依法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行为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失信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条件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包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解执行达成协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撤销失信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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