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修复期限为二年。在此期限内,当事人因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再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应当修复其信用记录。
修复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则修复期限从撤销或变更之日起计算。
修复期限内,行政处罚记录将被封存,不公开查阅。当事人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删除或修改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修复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修复决定,并对当事人履行修复义务的情况予以监督。
修复完成后,行政处罚记录将被永久消除,当事人的信用将得到恢复。当事人可以重新参加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处罚履行完毕后,记录自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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