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案件结案后,法院尚未撤销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向原审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说明申请事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失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失信人未被撤销失信信息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失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材料(如公证文书、律师函等)
- 失信人未被撤销失信信息的查询结果(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原审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恢复执行,并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院立案后,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或执行和解后,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失信信息撤销证明,向相关单位申请恢复信用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结案后恢复执行的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为两年。如果申请执行人未在时效内提交申请,则法院将无法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关注案件进展,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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