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名单的撤销是影响重大的人事变动,牵涉到个人名誉、信誉和经济生活。当法院判定失信人员应从名单中撤销时,就有必要厘清生效时间,以便及时解除失信带来的不利影响。
生效依据
失信人员名单的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应当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布。”
具体流程
法院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具体流程如下:
1. 失信人员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名单信息。
2. 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4. 法院向社会公布撤销名单信息的公告。
生效时间
根据《规定》的规定,法院向社会公布撤销名单信息的公告之日起,失信人员即从失信人员名单中撤销。失效时间为法院公布公告之日。
注意事项
失信人员名单的撤销具有追溯力,即自撤销之日起,失信人员名单信息就视为从未公布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名单撤销前做过限制性措施的,不会因为撤销而自动解除,需要当事人另行申请。
影响
失信人员名单的撤销对失信人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誉恢复,不再被社会视为失信人。
限制性措施解除,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等。
经济活动恢复正常,如办理银行贷款、申请信用卡等。
结语
失信人员名单的撤销对失信人员具有重大的影响,也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失信人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撤销名单信息,及时解除失信带来的影响,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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