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撤销开庭公告条件规定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秩序的维护。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该规定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本文将对撤销开庭公告条件规定最新版全文进行详细解读,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理解。
撤销开庭公告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撤销开庭公告的理由。
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当事人不能出庭的客观原因,如因病、出差、交通事故等无法按时参加庭审。
未经当事人同意
法院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开庭时间或地点。
撤销开庭公告的程序
提交申请
当事人应在原定的开庭时间前向法院提交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
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申请人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撤销开庭公告。
准许撤销
如法院准许撤销开庭公告,将重新指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不予准许
如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应按原定时间出庭参加庭审。
注意:
恶意申请
当事人不得恶意申请撤销开庭公告,如无正当理由的反复申请。法院对恶意申请者可予以训诫或处以罚款。
后果
当事人未经同意缺席庭审,法院可缺席判决。如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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