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对其执行裁定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人员所做出的公开记录。当个人或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解除这一限制,当事人可以提出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申请。
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则需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填写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执行裁定的案号,此案号即当事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据。
陈述申请人提出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的原因,如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证据证明原申请执行有错误等。
请求法院依法删除申请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并恢复其正常权利。
提供支持申请理由的证据材料,如付款凭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证明申请执行有错误的文件等。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末尾签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1. 申请书应一式两份,一份提交法院,一份自行留存。
2. 申请书应符合法院要求的格式,并使用法院指定的表格下载。
3. 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必要的信息,并且证据材料齐全。
4.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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