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本文将对《若干意见》进行最新解读,解读如下:
《若干意见》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范围从原来的民事案件执行扩大到刑事案件执行和行政案件执行。这表明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约束,强化司法威慑力。
《若干意见》增加了修复失信记录的方式,包括: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提出执行异议或诉讼请求,并被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执行和解,并经被执行人同意和法院确认;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被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若干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5年内,定期对失信名单进行清理。
《若干意见》强调了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包括:
被执行人有权查阅、复制失信记录;
被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异议和修复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
《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开,包括: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指定平台公开;
及时更新和维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适当屏蔽或限定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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