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违约被列为失信人的债务人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撤销失信记录。而当执行案件已结案,债务人却无法撤销失信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为了帮助这部分人解决难题,本文特此介绍已结案不让撤销失信人怎么办理手续流程图,旨在为债务人提供明确的指引。
债务人需要对结案执行结果进行复查。确认结案原因是否为债务履行完毕或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果结案原因非以上两种,则需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执行。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撤销失信记录,则可以向原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和解协议。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有严格限制,一般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当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失信行为作出执行裁定时,债务人可以对该裁定提出异议。异议申请应在裁定作出后15日内提出。在异议审查期间,法院将对债务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新的裁定。
如果债务人对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结果不满,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
当执行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撤销失信惩戒后,债务人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向信用信息平台申请撤销失信记录。一般情况下,信用信息平台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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